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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依現行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後由移民署查證,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8點)
(二)明定第二項(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第11點)
(三)其餘如附件。
一、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請至人事法規/法規章則/「R09-出國、出境」項下或至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1參閱。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2.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3.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請參閱附件。
一、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十萬元。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合修正現行生育補助之限制欄二規定,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二、檢附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及行政院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