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一、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請至人事法規/法規章則/「R09-出國、出境」項下或至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60001參閱。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1.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之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修正條文第六條)
2.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二個工作日前」修正為「七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修正條文第七條)
3.增訂各機關(構)知悉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進入大陸地區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請參閱附件。
一、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自115年1月1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十萬元。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合修正現行生育補助之限制欄二規定,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二、檢附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對照表及行政院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