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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員,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依許可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內政部於進行審查時,將視個案情形,另行徵詢相關權責機關(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意見。
- 現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內政部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僅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如退休、辭職),因其已非依法應申請許可之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事後可與原服務機關確認,得於具結後同意通關赴陸。
- 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亦適用公服法,其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赴大陸者,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 詳見附件公文及各類專區/「公務人員(含兼任編制內行政教師)赴大陸及港澳地區」,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