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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三, 18 三月 2026 15:09

教育部函以,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陸港澳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一案

一、教育部114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57123A號書函、同年10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0872號書函諒達。

二、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管制相關規定,教育部業以前開114年6月26日書函重申,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前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地區,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作業,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四、又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亦即赴陸港澳地區如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及通報作業,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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